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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朱广权诉尹连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朱广权,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教师。被告尹连勇,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权诉被告尹连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权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朱广权承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