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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小强与新疆逸仙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强,新疆逸仙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蒋小强,男,汉族,1981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陵区增福乡同心村*组。被执行人新疆逸仙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博阿公路37公路北侧2公里处石材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章松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小强与被执行人新疆逸仙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425554.51元。该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都克 加甫审判员 迪力木拉提审判员 帕   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才龙 巴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