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初字第4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21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被告陈某提出离婚诉讼在先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钱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