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21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被告陈某提出离婚诉讼在先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钱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