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朱福龙诉上海悦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福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悦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朱福龙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双方当事人间系劳务雇佣关系。双方于2012年9月1日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朱福龙在上海悦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泰酒店)从事安全服务员岗位,每月工资为1,500元,合同期限至2013年9月1日。2013年8月8日,朱福龙在上班途中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朱福龙无责。2014年9月11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朱福龙因交通事故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其伤残程度按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析评定为8级伤残、伤后休息期345天、营养期80天、护理期110天。2014年11月19日,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朱福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该起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朱福龙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悦泰酒店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原审认为,双方当事人间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且悦泰酒店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判决驳回了朱福龙的诉讼请求。朱福龙向本院提起上诉,坚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悦泰酒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朱福龙年逾退休,其与悦泰酒店之间系劳务关系。朱福龙的诉讼主张一部分依据劳动关系,另一部分已经在原审法院主持的调解中获赔,故其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上诉人朱福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