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荥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娴静、王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农用三轮车载着一车木板沿荥阳市商隐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豫龙镇王寨村路口处时,车上掉落的一块木板将驾驶电动车沿商隐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的郭某甲砸伤,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某驾车离开现场,郭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6日死亡。2015年1月13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5)第01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1月10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农用三轮车载着一车木板沿荥阳市商隐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豫龙镇王寨村路口处时,车上掉落的一块木板将驾驶电动车沿商隐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的郭某甲砸伤,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某驾车离开现场,郭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6日死亡。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5年1月13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5)第01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系因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违反装载要求致使载运物遗洒、飘散而造成的,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17日13时许,其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载着一车木板从槐西小学的工地运往仓库,因木板上有钉子,装上后一般踩踩就行了,没用绳子绑,到仓库将木板卸掉后其空车沿赵家垌街里面返回工地,其把车停到工人装木板的地方,就到北边飞龙路的工地找张某某算账了,返回槐西小学工地时听王四说其拉的木板在商隐路附近掉下来砸伤了人,但当天风大、车噪音也大,其当时并不知道车上木板掉了。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下午,其与被告人周某某分别驾驶两辆农用三轮车从槐西小学工地往仓库拉木料,周某某拉的是木板,车子装好后先走了,半个小时后其拉着一车方木往仓库去,路上看到往楚寨去的路口南边大概百十米处的路东边躺着一个人,该人南边倒着一辆电动车,南边地上有块木板,旁边还有两男一女,其中一个男的是任房,另外两个人不认识,其到仓库卸完货后又原路返回工地,大约一个小时后民警到工地把被告人周某某拉木板的车辆扣了,下午5点多,其在工地上见到周某某时告知了其上述情况。3、证人陈某某、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下午1点多,其二人骑电动车沿商隐路自南向北行驶,后边一个男的骑电动车与其同向行驶并超车过去,这时对面行驶过来一辆三轮车载着一车木板,当时风大,车上一块木板被风刮下来砸住了那个骑电动车男子的左腰部,该男子连人带车摔倒,该男子家人到场后二人离开。4、证人任某某、丁某某、郭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下午1点多,得知郭某甲被砸伤后赶到现场,看到郭某甲在路东杂草里躺着,电动车在路边倒着,南边地上有一块木板,郭某甲说一辆三轮车拉着一车木板沿商隐路自北向南行驶,当天风大,木板被风刮起来砸住了他身体左边。后在槐西小学的工地上找到了正在装车的肇事车辆。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当天下午三点半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到其所在的飞龙路与荥运路交叉口的工地上找其对账,对完账后二人说了会儿话,被告人周某某于五点半左右离开。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现场的勘查情况及经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7、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经鉴定,郭某甲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如:木板撞击、撞击后摔跌等)于胸部、背部及四肢致降结肠破裂、左肾挫伤引起感染性休克而死亡。8、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9、另有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张义苹审判员 杨 云审判员 赵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方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