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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唐雪峰、高谦与徐晶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雪峰,高谦,徐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506-1号申请执行人唐雪峰,居民。申请执行人高谦,居民,邳州市碾庄中学职工。被执行人徐晶,居民。申请执行人唐雪峰、高谦与被执行人徐晶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4931号民事判决书:徐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二唐雪峰、高谦227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元由徐晶负担。因被执行人徐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唐雪峰、高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5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