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东琴与赵万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琴,赵万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刘东琴。被告赵万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琴与被告赵万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时,原告刘东琴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袁 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戚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