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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东琴与赵万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琴,赵万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刘东琴。被告赵万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琴与被告赵万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时,原告刘东琴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袁 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戚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