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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3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维树与福清中联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树,福清中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697号原告张维树,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邱本斌,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西环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灵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树与被告福清中联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达成协议并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9元,减半收取19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叔凯审判员  魏益钦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