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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盐边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盐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小学文化,城镇居民,户籍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居住地: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经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盐边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忠国,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人李某某否认部分指控事实,本院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世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忠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自2014年3月以来,以攀枝花市政府、市公安局官员的身份,以可以帮万某某临时工转正式工、帮万某甲申请养猪场补助政策为由,骗取万某某、万某甲、万某乙的信任,多次与万某某、万某甲、万某乙发生性关系,玩弄女性,导致万某某家庭破裂,并利用所冒充的身份从万某乙处骗取现金5千余元。李某某唆使万某某转移家中财产时,向亲友打虚假借条的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为被害人万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17时许向盐边县公安局报案,盐边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2日以招摇撞骗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拘留证;证实:2014年12月12日,盐边县公安局民警在攀枝花市东区老熊箐238号出租屋对被告人李某某口头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盐边县公安局于当日将被告人李某某刑事拘留。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万某某放在万某戊家装有23万元现金的轮胎被盗现场位置等情况。4.调取笔录及陈某某、余某某提供的手机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网络上冒充攀枝花市公安局局长殷旭东。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万某某、万某甲辨认李某某为冒充殷旭东与两人长期保持性关系的人员。万某某未辨认出装有23万元的轮胎。6.搜查笔录、车辆检查笔录;证实:盐边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某某住所及所驾驶三轮车搜查、检查,未发现可疑物品及异常情况。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海信手机一部,SIM卡2张,SD卡一张,三轮车前轮胎一只。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受害人万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书写材料2张,上有被告人李某某书写的“殷旭东、李某某”等文字。9.盐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电子证据调取情况说明及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手机内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李某某在网络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与受害人互发信息。10.被告人李某某出具的承诺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万某某承诺帮助万某某将医院临时工工作转为在编职工。11.万某甲、万某丙出具的收条两张,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调解笔录、答辩状;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攀东检公诉刑不诉(2015)9号不起诉决定书、谅解书;证实:受害人万某某在与前夫张某某离婚诉讼时,万某某提出的答辩主张有向万某甲借款8万元、万某丙借款6万元的共同债务,东区人民法院认定万某某不忠实夫妻感情,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判决准许万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张某某因万某某与李某某同居,而将李某某砍伤,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1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万某某、万某乙的自然情况。1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第一次供述:我和万某某耍过朋友。我是通过她姐万某甲认识她的,2014年3月,我手机QQ上一直有人要加我,我接受后,我们开始聊了起来,她说她叫万某某,是万某甲的堂妹。有一天她上完夜班,凌晨1时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市中心医院去接她,我们把车开到巴斯箐隧道上面的山上,在车上接了下吻,抱着聊天,第二天早上她说要到盐边县来办事,我就送她过来,办完事后到她姐万某甲家去耍,晚上我们就睡在一起,但因她来月经没有发生关系。约一周后,我和万某某就到渡口桥一家旅馆住了半个月,觉得天天住旅馆钱着不住,就在南山一出租房屋开始同居,10月我们搬到五十一邮电局里面住了半个月,因为她丢钱的事情我们天天吵架,就结束了同居的生活。她掉钱是2014年,具体月份记不清了,有一天法院给她打电话,说是张某某(万某某前夫)起诉离婚,当时万某某她还差她父母6万,我建议她把钱转出来,先把她父母的钱还了,免得以后就成了共有资产。她说可以,第二天我们就去把股停了,还有理财公司的钱要6月份到期,我说你要离婚也要拖到6月份,把钱转出来了再离,6月的一天我们把钱全部取了出来装在我前轮的备胎里面,当时装不下,我把钱带到南山一个补轮胎的地方,使用工具将轮胎的钢盘装了进去,我们走到南山红绿灯处,万某某说她不放心,因为没有看见里面有没有钱,我有点生气,我把车开到一个修理厂把轮胎的气放了以后,万某某把钱数了一遍,又把钱装进轮胎里面。我们走到她家后,我给她父亲说,我放个轮胎在这里,你小心给我看好。后来我又给万某某说钱是转出来了,但是你要找个钱的去向,后来万某某就找了她堂姐和堂哥,我们一起做了两张假的借条,但是后来法院也没有采取。10月8号我就给万某某父亲家里送了猪。第二天下午,万某某给我说轮胎掉了,我们一起带起相机赶到万某某家,我向万某某的父亲问了事情的经过,但是他父亲说不知道好久掉的;我给万某某说,你还是把里面有钱的事情告诉你爸爸,然后报警好点,万某某说她和父母商量下,我就在门外面等他们,万某某出来后也没结果,我们就回租住的房子里了。第二天早上我和万某某又从市里赶过来,万某某父亲说我和万某甲的老公去过,就是我拿的。我说是我偷了就不会回来了,不是我拿的。她父亲就要我必须把钱拿出来,后来万某某他们说让我拿一半,我就同意了,但是我现在没有钱,让他们等一周我再给钱,还有就是把万某某的工作转正了,否则再支付十万元,因为当时我在她家,我就想脱身就答应了。过了十余天,我给我老婆说借十万,我去整个猪场,我和万某甲一起去我老婆那里拿的钱,我老婆让我打了张借条,出来后我就拿给万某某了,万某某就把钱存了。我一直给万某某说我是跑出租的。我和万某甲是通过QQ认识的,我们开始聊天后,我说公安上的人我都是认识,我说我叫李正,她说那你不是公安局的老大,我说你说是老大就是老大嘛,我还给她发过一张殷市长的照片给她,我是在手机输攀枝花市公安局出现了一张照片,我不知是谁的照片。后来在2014年7、8月,我看电视才知道是殷市长的照片。我把照片给她传过去了,后来她说她要开个养猪场,我说我可以帮你。就是她把养猪场建起来,我在后面给她出谋划策。我和万某某在耍朋友,同居关系。她让我帮忙她把工作转正了,我也同意了。我和万某乙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在QQ或短信上喊她亲爱的。我和万某甲发生了6、7次性关系,因为我答应帮她建养猪场及建成养猪场补助款的事情。第三次供述:上次有些事情我没有说实话。放在万某某家父母家的轮胎里面的钱是我偷的。2014年10月的一天,我叫万某甲给我送2条猪去万某某父母家,她说叫他老公送,下午我喊万某某跟我一起去,万某某说她要上班,然后她就给她父亲打电话说我给他们拉猪过去,叫他把钥匙放在门上。我骑车到天伦化工的时候就遇到万达平的老公拉起猪来了,我们一起把猪送到万某某的父母家去。到了万某某父母家门口我就在门上面把钥匙找出来把门打开,我和万某甲的老公一起把猪关进了猪圈后,万某甲的老公就说他要回家了,我返回屋内在猪圈旁边的房间里面把装钱的轮胎抱出来放在我的三轮摩托车上,把车门锁起以后我就回屋里面等万某某的父母回家,他们回家以后我们就一起浇地、弄饭吃,约22时,我骑车回到了五十四的出租房后,我就在客厅里面拆轮胎里面的钱,田某某看到了就问我是什么钱,我说的是我跟禁毒支队办案时和万某某悄悄拿的案子上的钱。我清点有23万,我就把23万全部交给了田某某,叫她好好保管。后来的几天万某某她们一直逼我把钱还他们,过了几天我就给田某某说拿10万元出来给万某某,她问我为什么要给10万,我说的是办养猪场要用钱,我还给田某某打了10万元的欠条,田某某就从那23XX拿了10万元给我,我就把那10万元给万某某了。剩下13万在田某某那里,她怎么存放的我不知道。我当天拉猪去时想到我这半年对万某某很好,她老是找我要钱用,我心里面就有点不高兴,干脆把轮胎里面的钱偷回家放起,等后面再慢慢还给她。第五次:我没有偷万某某的钱,我给万某某的10万元钱是我给别人安装“锅盖”天线赚来的。我老婆田某某不知道我的收入,我拿10万元钱给她是说钱是我要用来摸毒品线索的经费。我在QQ给万某甲发殷市长照片没什么目的,我不晓得那个人是殷市长。我和万某乙没任何关系,我没给她说过要把她父亲抓起来的事。我平时是以老板的身份跟她们聊天交流的。我从网上下载警察的照片,没有目的,我只是崇拜。14.被害人万某某陈述;内容:我被人骗走了13万元,我来报案。2014年3月,我堂姐万某甲给我发了张照片说是市公安局局长殷旭东,他在帮我姐跑猪场手续。我就说你让他帮我转正嘛(我是临时职工),我姐给了我电话和QQ,我把他加起了,聊天时就把我的情况给他说了,他说没有问题。过了一段时间,我姐给我说帮忙付出代价的,我当时没有说什么;4月8号他不停的给我打电话,因为我在上夜班,就拒绝了,9号凌晨2时我下班了,他电话说在医院门口等我,我就出去见他,当时他就叫我上车后,把我拉到巴斯箐和炳仁线之间上面的一个山上,我们在车上聊天,当时我穿的连衣裙,他先亲了我一下,后强行把我内裤脱了,我说我来月经了,但是他不管就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早上6时许我们就来到新县城给我母亲办完事情后往红格我姐万某甲家去,我听亲戚说是一辆三轮车,我看了下是辆黄色的三轮车,牌照是华坪县的,当时他给我说他是政府官员,开车别人认识。当天我们在我姐家住了,他给我姐说要和我住,我们以为他是政府官员不敢拒绝,10号晚上我们就往回走到三堆子时,我就说我家就住在这上面,他就说那就上去看看嘛,到了我们家后,他给我父母说他是攀枝花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殷旭东,要我家里的人保密,不要给别人说。我们回到市里,我回龙箐花园家里,他给我打电话说不要我和我老公发生性关系,他不喜欢。11号下午18时他从医院把我接送回家。我回家后他就不停的给我打电话、发信息,我没有接,他就给我姐打电话,我姐就给我打电话说他还在我楼下等我,我就给我老公说有事要出去,当天他把我带到南山一个旅馆里,一直到26号,期间我老公给我打电话,他要么让我不接,要么就让我说不想一起过了。我老公来单位找我,我在上班,也不想和我老公走。有一天我老公来找我,我们还闹到大渡口派出所,当时派出所说是家庭纠纷,让我们自己处理,后来我就一直扭着不回去,我老公失望了就走了。我老公走了不久,自称殷旭东的人带了两个人把我接走了,到了南山农民出租屋住,我们在那里租了房从4月底住到10月底。5月初我老公找到我说好聚好散,房子和共有的财产归孩子所有,我当时也同意了,后来那个自称是殷旭东的人让我先到银行把钱转出来,免得以后如果孩子归老公的话,我也就同意了。5月的一天,我老公找到我们租住的房子,直接报了派出所,我们就被民警带到前进派出所;在警车上时,自称是市公安局局长殷旭东的,就翻了他的驾驶证给我看,我看见写的是李某某。到了派出所民警问我,我说他叫李某某,我和他是情侣关系,民警把口供录了就让我们走了,后我老公到法院起诉了离婚,6月初的时候法院通知我,我去找自称是殷旭东的商量,2014年6月18日我把钱从金世元投资公司转出来了,一共26.4万元,转了20万,我卡上还有3万,我把23万取出来后,自称是殷旭东的拿了一个三轮车轮胎,我们就把23万现金捆好后放进轮胎,装不下钢盘了,他就让我在一边等,他找了一个汽修厂把钢盘装上了,我们就往红格方向走,我说我要看看,我们到了南山一个汽修厂又把轮胎打开把钱数了一遍又装好往我父母家走,到了我父母家,他把轮胎放在我们家里面坝子砍猪草的地方,要我爸帮忙看一下他的轮胎,我爸说我给你放在偏房里。离开时我悄悄的给我爸说里面是我的23万元现金,我爸也就明白了,他知道我在闹离婚,2014年7月中旬法院审理我离婚案时,他找到我姐万某甲、堂哥万某丙商量好,说是我从我姐那里借钱和别人做生意亏了,还造假了几张借款凭条和还款凭条。东区法院看了并没有采取,就判决我们离婚,房子、车和孩子归我老公所有,然后我老公支付我3万元。后来那个自称是殷旭东的经常到我们家去,随时看那个轮胎。2014年10月8日中午,我给我爸打电话说要拉两个猪回来,让我爸把钥匙放在门口,因为我要上夜班没有去,下午他和我姐夫(万某甲老公)把猪拉到我们家后在我们家吃了晚饭,10月9日下午三点,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说轮胎掉了,我和自称是殷旭东的赶到家后,我姐和姐夫也来了,他给我爸爸说轮胎里面是我的23万元,我问他是不是他拿的,他到底是谁,是李某某还是殷旭东,他说他糖尿病犯了,一直不肯说,后来他说给你们10万元的同情费,另外如果我工作没有转正,他就给我10万。我爸说还有三万是我的,要先给13万,他也同意了,还打了条子。当时我要报警,他说不能报,报了警对他影响不好,我想也是对他影响不好,我就没有报警。在回来的路上他说他真是殷旭东,我也半信半疑的。2014年10月13号,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拿钱,并让我姐万某甲来做见证,给了10万,我给他打了张条子,并且说剩下的三万每月给我一万,但是现在都没有给我一分钱。今天我觉得有点不对劲,我就来报警了。15.被害人万某甲的陈述;内容:去年年底我在QQ上认识了一个男的,当时他说他是市里的警察,我就说我幺叔万显胜和他是一个部门的,那个男的就说了“他们是我手下”。随后我们就有事无事聊两句,过了段时间那个男的就给我发了一张照片,说就是他,叫我把照片给我幺叔看,就知道他是谁了。我幺叔万显胜说照片上的人像攀枝花的副市长、公安局长。后来我就在网上看了新闻,里面攀枝花市公安局局长殷旭东的名字。我就在QQ上给他说“我知道你的名字了”,他回话“你说我叫什么名字?”,我就说的“你叫殷旭东”,他就说的“是啊”。后来,我QQ上给他提起我办养猪场遇到些困难,就叫他帮忙,他答应了,后来他也没帮到我什么忙。今年3月我们聊天时,我就给“殷旭东”提起我妹万某某是医院的临时工,想喊他帮忙转正,他也答应了。然后,我叫我妹万某某加他的QQ,后来他们两个就用QQ联系上了,后来我和“殷旭东”常在网上聊天,一般就是叫他来看下能不能想办法弄下烂路。“殷旭东”后来和我妹妹万某某联系比较多,后来万某某和那个“殷旭东”用QQ认识了约一个多月后,就在南山租房住起。一天,万某某和“殷旭东”来找我,说她和张琪在闹离婚,他们想在离婚前弄点钱出来,要我帮忙给他们写个欠条,等到后面打官司的时候用来欺骗法院的,我当时给他们把欠条签了,万某某就去取了20万出来,万某某和张琪离婚时法院好像没有采纳那个欠条。万某某说她和“殷旭东”把取出来的20万和万某某的父母借给万某某的3万,一共23万藏在一个轮胎里面的,轮胎放在万某某的父母家里面的。约10月一天,“殷旭东”说的叫我给万某某父母家拉2个猪去,过了几天,我给“殷旭东”打电话说可以来拉猪了,当天下午我老公宋某某骑两轮摩托车给万某某的父母拉猪去,他把猪拉到万某某父母家后就回来了,他说“只有‘老大’一个人在,万某某都没在”。第二天,万某某他们就发现装钱的轮胎不在了,叫我和宋某某到万某某家,万某某和她父母跟“殷旭东”闹了几个小时,万某某家人都说轮胎里的钱是“殷旭东”拿走了,“殷旭东”说不是他偷的。万某某她们还一直问“殷旭东”的身份,“殷旭东”就拿出身份证来说他叫李某某,一直拖到晚上快24时时,我就提出来叫李某某把23万退出来,第二天再到市公安局去核实他的身份,只要他答应就让他走。李某某当时同意了,然后我和万某某、李某某就往南山走,凌晨2点万某某去上夜班了,我和李某某在南山租的房间过了一夜,那天晚上半夜,李某某就反悔了,他说只给10万元钱,第二天晚上,我们3个人又回到万某某的父母家里。双方商量叫李某某先给10万,另外打了一张条子,内容是叫李某某帮万某某从临时护士转成正式护士,如果到期没有转正,李某某要给万某某10万元,另外万某某的父母借给万某某的3万元也要李某某还回来,李某某同意了。过了两三天,万某某和李某某都给我打电话叫我过去说的当着我的面把10万元给万某某,我和李某某到一个叫田某某的家里面去拿钱,路上李某某说他给田某某说是借10万元给我办养猪场,到了之后田某某拿了10万放在桌子上,我把钱点清了后,李某某给田某某打了个欠条,我就和李某某一起把钱拿起到南山去找万某某,在万某某租的房里打了2张条子,一张是收到10万元的条子,另外一张是叫李某某帮万某某转正,如果不能转正,要给万某某10万元。条子打完以后,李某某就送我们到银行去把钱存了。李某某拿10万元钱给万某某主要是万某某的23万元不见了,当时大家都怀疑是李某某偷走的,在吵闹的过程中李某某一会儿承认23万元是他拿的,一会儿又不承认,大家都没有办法了,李某某就说他拿10万元钱给万某某,万某某家想到拿到点算点,万某某就把10万元收下了。后来在南山的出租房时,只有我、万某某、李某某时,我们又问李某某钱是不是他拿的,他承认是他拿的,我们还问他是不是长得像殷旭东就冒充殷旭东骗人,他也说的是。我们那上面的路比较烂,我就叫他来看看能不能想办法帮我们改造下公路,他答应了的,后来我们的路就开始建了,我就相信他了。后来我办的养猪场需要扩张,要办很多手续,过程比较麻烦,我就找他帮忙办理政策补贴,我自己就照着正常程序在办手续,他有没有帮忙我不知道,他说他帮了忙的。我叫农牧局的去我们那里看下情况,农牧局的一直都没有去,后来有天农牧局的到我们那里去看了下,他说是他喊农牧局的去的,我估计他没有给农牧局的打招呼,因为我去办理手续都是跟别人一样的,农牧局的忙不赢时一样不给我办,如果那么大的领导打了招呼,农牧局的早就办了。他提出帮我办事要我和他发生性关系。在万某某认识李某某的前几天,我和李某某在QQ上聊天,他提出来让我跟他睡觉,我说可以陪他睡觉,但是要帮我办理养猪场的事。几个月后我在攀枝花办完事后,到南山万某某和李某某的出租房里耍,耍了一会儿万某某去上班了,我跟李某某第一次发生了性关系;过了段时间,李某某到红格街上把我拉到山上,在他的三轮车上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后来一段时间,每次我到攀枝花办事或他打电话叫我到南山的出租房去耍,只要万某某不在,我和李某某就会发生性关系,还有就是几天前,李某某给他女儿过生日叫我去耍,晚上我和李某某在54天桥附近的一家宾馆开房也发生了性关系。前后跟李某某发生了十多次性关系,我想到他是殷旭东,那么大的领导对我办养猪场有帮助。我和他发生关系后我随时都在提醒他帮我办养猪场的事。开始时有点怀疑,因为我去办理养猪场的手续都是我自己办的,他说帮了忙的,但我感觉他根本没有帮,但是平时他都装得很像,我也就没有什么怀疑。从万某某的23万被偷后我们就都怀疑他了。16.被害人万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的一天,我姐万某某和一个男的到我们家耍,我进堂屋时听他说他叫殷旭东。5月的一天,我母亲医院里面检查身体后,殷旭东和万某某把我妈送回家,殷旭东就和我老公聊天,我老公走了后,殷旭东在电脑上把他穿制服(警服)的照片给我们看,我和我姐万某某都去看了的,他还说他在市政府上班。2014年5月19日,盐边县法院给我打电话说我老公起诉我离婚,我正在想怎么处理我的6000元时,正好殷旭东给我打电话,我就给他说了,他说先放在他那里,我就到市客运中心把钱放在他那里;后来,我两次在他那里共拿回了700元用,此后我再向他要钱,他总是推拖,说我如果离婚后就没有钱了,他先帮我存着,到时候真离婚了就给我,我就同意了。11月我让他把钱还我,他说没有钱,让我等段时间。“殷旭东”是干什么的我不知道,他说他是市公安局局长,我也就相信他了。我和他是情人的关系。在6月份左右,我们一共发生过7、8次性关系。因为当时我在和我老公闹离婚,有一天他说我老公说我有点性冷淡,他帮我调理下,我还开玩笑说算了,我要也要找个帅的,后来有一天在他的车上,我说起我离婚的事情,他说没有关系,法院他打个招呼就行了。他说要报答,我问怎么报答嘛,他就说给我调理下,我想反正要感谢他,我也就没有拒绝,我们就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我们在他的车上发生过7、8次性关系。最后一次是在11月我姐和他的出租房里,他给我打电话说我姐走了,让我去找他,我就过去找他了,后来就没有发生过性关系了。他说我离婚的事情给我办好就行了,我就和他发生了性关系。“殷旭东”在我家时,给我们看过一张穿警服的照片,他说是他的照片,我看有点像,但是我也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现在还有5300元他一直都没有给我。因为他给我说,那天他被我爸关在家里不准出来,他要找人来抓我爸,看在我的面上不抓了,但5000元就不退我了,当时我不想我父亲有事,我也就同意了,他还拿了张逮捕令给我看,我就看见有一个写有公安的章,时间是11月7日的,但他收得太快了,我没有看清楚,他给我说的是东区公安局的。17.证人宋某某(万某甲丈夫)的证言;证实:约今年五月份,我听我老婆说万某某在和一个大官交往,那人叫殷旭东,是市公安局局长;此后,万某某和我老婆经常说起殷旭东,“殷旭东”还到过我家,我叫他殷哥,后来“殷旭东”到我们家后,他让我叫他李哥。约今年9月,我老婆叫我拉两个双月猪去万某某父亲家,我就骑摩托车把猪儿拉起走到三堆子万某某父亲家下面一公里处就遇见李哥了,李哥说他也去万某某父亲家,我就和他一起走到万某某父亲家门口时,大门是锁起的,李哥就从门上拿钥匙开了门,我进去把猪放在万某某父亲家猪圈内就回家了。第二天中午,我就听我老婆说万某某放在她父亲家的20多万元现金不见了,晚上我去了万某某父亲家,李哥也在,我听万某某父母说报案对他们影响不好,后来李哥答应给万某某23万并去核实身份,当天晚上万某某和我老婆坐李哥的三轮车去攀枝花市了,后来我听说李哥钱只给了10万元。自称“殷旭东”的人最初来我家时,把他手机里一个穿警服的男子的照片拿给我看,说就是他,他是攀枝花市公安局局长,叫殷旭东。但后来他来我家时又告诉我他叫李某某,叫我叫他李哥。18.证人万某丁(万某甲堂兄)的证言;证实:万某某和一个姓李的在一起后,就和张某某离婚了,姓李的自己说是市里的领导。他让人叫他李老大。还说攀枝花他说了算,他父亲是中央领导,现住在成都,还说他带人到处抓毒贩,他还把手机里的照片给我看,里面是一张穿警服的大头照和其他的会议照片。还对我说他开会时都要抽烟。我开始以为他是攀枝花市公安局局长,后来发现他的发型和照片上有点不像,而且我想攀枝花市公安局局长姓殷,我问他姓什么,他说他有两个姓,一个跟父亲姓,一个跟母亲姓,一个姓李,还写了一张“殷旭东”三个字的纸给我,我故意说我不识字,他把纸撕了,叫我记成“李老大”。他说万某甲的养猪场是他审批的。他说可以帮我考农村公务员,只是面试时要我拿点钱打点关系,我问要多少钱,他不说,我觉得我不适合当公务员就没提过。李老大在万某某家人面前都是一幅大领导的样子,万某戊和他顶嘴,他对万某戊说信不信老子弄你。19.证人张某某(万某某丈夫)的证言;证实:我和万某某离婚是因为万某某和一个姓李的男子发生婚外情被我发现,姓李的男子说是万某某干爹的保镖,万某某的干爹派他来保护万某某的。有一次,我在南山抓住他俩住在一起,我们一起到派出所我才知道他叫李某某,他后来随时打电话威胁我,动不动说叫人来打我,有一次,我忍无可忍拿刀把李某某砍了,被抓到看守所关了几天。万某某是万某甲介绍认识李某某的,她叫万某某加李某某的QQ,说李某某是公安局长,可以帮万某某转正,我听说万某某和万某丁在找李某某办乡村公务员的事,万某甲找李某某办养猪场的事。李某某给我一会儿说是万某某的干爹,一会儿说是万某某的干爹保镖,他们合伙在我离婚前转了一笔钱,还和万某甲一起作伪证在婚前转移财产。20.证人万某戊(万某某父亲)的证言;证实:今年阴历3月一天晚上,我女儿万某某和一个男的到我家和我们看电视,后来他骑火三轮摩托拉起万某某走了。后来他把手机里的照片给我看,里面有一张穿警服的照片的人是他,他叫殷旭东,是攀枝花市公安局局长和四川监督局局长。他常说要下放哪个县长,要双规哪个领导。到6、7月一天傍晚,他们带来一个轮胎放在我家里。9月我们说想弄两个猪来喂,14日那天,自称殷旭东的人打电话说给我拉了两个猪来,我说我要在地里干活,把钥匙挂在门上。后来他打电话说把猪关在圈里了,我回来看见他确实拉了两只猪来,他们吃完饭就走了。后来我女儿打电话问我轮胎还在不,我才发现轮胎不在了。她才哭起说轮胎里有23万元钱。我女儿和张某某闹离婚,她在离婚前从卡上取了20万元,有3万是我借万某某的。轮胎不在那天,我宋女婿帮他送猪儿,送到了就走了,我回来只有自称殷旭东的人在。后我们就一直找他,他说看我们可怜,把他自己的钱捐10万给我们,他就拿了10万元给万某某。21.证人杜某某(万某某母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1日或12日晚上,我女儿万某某带了一个男的回家,那个男子到我家后就给我们打招呼,还告诉我他是攀枝花市公安局局长殷旭东,管交通、管公安,还抓坏人,我们就相信了。说要给他保密,他可以帮帮我们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把他的身份说出去,他就会把我们逮到监狱里。他开了一辆三轮摩托车。之后他又来了很多次,每次都帮我家做一些事。女儿的丈夫知道了“殷旭东”跟我女儿万某某耍朋友的事,找我女儿离婚,“殷旭东”知道我女儿跟她前夫有存款,就喊我女儿把这笔钱取出来后,“殷旭东”就把钱放在他三轮车车胎内,他把车胎放在我家偏房里,约有20多万;钱藏了两个多月后,我家想喂两只猪,“殷旭东”说他有一个养猪场,可以送我家两只猪。9月14号,我们把钥匙放在门口,去做农活,等我们回家时,“殷旭东”已经把猪拉到我家了,他吃了饭就走了。第二天我发现装钱的轮胎不在了,我把这件事告诉我女儿,晚上“殷旭东”和我女儿就回来了,“殷旭东”就说我们把钱看丢了,我们就和“殷旭东”吵了一架,“殷旭东”就回南山了,后来“殷旭东”说看我女儿可怜,给我们女10万块钱,这10万块钱存在我的银行账户里面。每次我们提出怀疑他是不是攀枝花市公安局局长“殷旭东”,他都说要抓我们,我们就不敢怀疑了,我们还是怀疑钱是这个“殷旭东”偷的,后来我们在电视上看见殷旭东和这个“殷旭东”有点不像,我们才知道受骗了。22.田某某(李某某妻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某是网上认识后于去年5月结婚;平时李某某在跑三轮摩托车,我在出租房开了个小卖部,一个月可以赚2000块。李某某很少回家,大半年前他给我说他得了胰腺癌,在医院治疗,我不清楚听他到底在做什么。2014年国庆节后一天晚上,李某某回来拿了10万元钱给我,说是他和东区缉毒队查了一起案子给他的奖励,用皮筋捆起的1万一捆,共10捆现金,我把钱放在家里面。过了几天,他和万某甲一起来说要搞猪场投资,给我打了一张借条,把10万元拿走了。李某某说万某甲是猪场老板,他是猪场监护人。在这之前我看见李某某和万某某在轮胎里放钱,具体干什么我不敢问。李某某平时没给过我钱,就是这10万元和不久前给的9000元钱,他说他的手被别人打断了,别人赔偿的9000元,李某某都陆续要回去了。我后来听说他和万某某关系不正常。李某某平时要赌博,而且赌得大。23.证人黄某某(万某乙丈夫)的证言;证实:去年4月的一天,万某乙说她给娃儿找了一个干爹,我们在家里一起吃饭时,他自我介绍说他姓殷,他说他公、检、法都有关系,说我和万某某的老公如何不行,说我的房子烂,万某某老公的工作不好,我听到就很生气,饭都没有吃完就回办公室去了。我从办公室回家后,那个姓殷的男子和万某某、万某乙围着我的电脑,我去看了一下,那个男的在给她们看空间里面的照片,还说那是他的办公室,我当时心里面不舒服就没有理她们。等那个男的走了,我就给万某乙说这个男的说话假得很,不能让他给娃儿当干爹,当时万某乙和她母亲还说要叫我和那个男的处好关系,以后可以提拔我。24.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万某甲说有个男的还可以,介绍给我(因为我离过婚的),说这个男的虽然有点老,年龄有点大,但在市政府上班的;2014年11月,这个男的在QQ上加了我,我们交流了一段时间,我觉得他人说话有点假,并且一个市政府上班的高官不可能来乡下找离过婚的,我就没有继续和他交往下去了,后来也就没有什么联系了。他的网名叫“难忘的记忆”。他一般就是给我发几张公安民警的照片,记得有一次我问过他,他说是曾经的他。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及被害人万某某、万某甲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无异议,对指控的涉及被害人万某乙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有异议。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没有骗取万某乙五千余元,没有和万某乙发生性关系;对涉及被害人万某某、万某甲的犯罪事实予以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刘忠国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及被害人万某某、万某甲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无异议,对控方提供的证据11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虽真实、合法,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致使被害人万某某家庭破裂;对指控涉及被害人万某乙的犯罪事实无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证据,通过以上采信的证据印证后,本院确认以下犯罪事实: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交友与万某甲认识,被告人李某某将网络下载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殷旭东的照片发送给受害人万某甲,使受害人万某甲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是殷旭东;尔后,受害人万某某通过万某甲介绍,以网络交友方式与被告人李某某认识,被告人李某某冒充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殷旭东,谎称可以帮万某某将临时工转正式工,骗取万某某信任,多次与万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诱使万某某与其同居,与丈夫张某某离婚,在万某某与张某某离婚诉讼时,被告人李某某唆使万某某将家中财产取出,藏匿于被告人李某某的三轮摩托车轮胎中,交由万某某的父亲万某戊存放于家中,教唆万某某让亲友出具虚假借条以逃避财产分割,2015年7月17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以攀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万某某与其丈夫离婚。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所冒充的政府官员身份,以帮万某甲申请养猪场补助为由骗取万某甲信任,多次与万某甲发生性关系。2014年5月,被害人万某乙丈夫黄某某提出离婚诉讼,被告人李某某以可以为被害人万某乙离婚时给法院打招呼帮忙为由,多次与万某乙发生性关系,并诱骗万某乙将现金六千元交由被告人李某某存放;尔后,万某乙因需用钱,向被告人李某某要回七百元,余款五千三百元被告人李某某以待万某乙离婚后退还为由搪塞。2014年10月9日,万某某的父亲万某戊发现万某某交由其保管存放的轮胎被盗,被告人李某某与万某某到万某戊家后,经万某戊、万某某等人多次质疑、争吵后,被告人李某某称报警对其影响大,不要报警,对丢钱一事表示同情,愿意给付万某某十三万,并于2014年10月10日书写承诺书一份,承诺帮助万某某在2015年3-4月转为正式职工,未成即给付万某某十万元;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向万某某交付十万元。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要将万某乙父母抓捕为由,要挟万某乙表示放弃退还五千余元钱款。2014年12月10日,被害人万某某向盐边县公安局报案,盐边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14年12月12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利用被害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以帮助办理临时工转正、办理养猪场补助、向法院打招呼帮助离婚为由,多次与三名妇女发生性关系,玩弄女性,致使被害人家庭破裂;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受害人万某乙钱财5300元,被告人李某某招摇撞骗的活动,损坏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在社会中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拒不认罪,否认部分犯罪事实,赃款未退还受害人,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无悔罪表现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述情节及被告人李某某系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事实,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所得赃款5300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万某乙;三、对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工具海信手机一部,SIM卡二张,SD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德梁审 判 员  沈 馨人民陪审员  黄尔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隆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