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中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支行与莱芜市东南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莱芜市宏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中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支行,地址:莱芜市。负责人:张应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莱芜市东南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峰,该单位经理。地址:山东省莱芜市经济开发区香山路。被执行人:莱芜市宏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单位经理。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银山路001号。被执行人:莱芜市玄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丽,该单位经理。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铜山路01。被执行人:冯峰。被执行人:冯义。被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姚丽。被执行人:李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莱芜市东南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莱芜市宏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莱芜市玄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冯峰、李敏、刘波、姚丽、冯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2)莱仲调字第0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6116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仲裁费232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并提取了被执行人莱芜玄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18台丰田轿车。其中两台车辆合格证丢失,本案中暂无法处置。剩余的16台丰田轿车,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2)莱中执字第10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为142.8万元。对于变卖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领取。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其也没有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在本院可以依法处置被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仲裁委员会(2012)莱仲调字第06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斌审判员 王京波审判员 胡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