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301号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福平,男,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海龙,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立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梦维、徐凯(实习),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苏 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