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庆、符真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庆,符真真,阜阳世纪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39号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汪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素侠,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轩,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办事员。被告:刘国庆,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符真真,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烈珍。被告:阜阳世纪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庆、符真真、阜阳世纪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庆、符真真、阜阳世纪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国庆、符真真、阜阳世纪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3030元,由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