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保凤花与安宁宇达汽车配件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凤花,安宁宇达汽车配件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保凤花,女,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安宁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宇达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安宁市。经营者朱朝飞,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关于保凤花申请执行安宁宇达汽车配件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保凤花于2015年6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4025.00元,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朱朝飞主动交清案件执行款4025.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保凤花,该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勇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