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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