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春红与张绕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杨春红。委托代理人姜茂鹏、钱线,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绕花。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春红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