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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春红与张绕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杨春红。委托代理人姜茂鹏、钱线,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绕花。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春红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