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舟执提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志龙与舟山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龙,舟山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提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龙。被执行人舟山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马伟平,公司经理。关于张志龙与舟山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舟定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恢复执行,于9月9日报请我院提级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在我院统一处置,根据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舟定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本院提级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肖太河审 判 员 叶秀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