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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舟执提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志龙与舟山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龙,舟山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提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龙。被执行人舟山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马伟平,公司经理。关于张志龙与舟山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舟定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恢复执行,于9月9日报请我院提级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在我院统一处置,根据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舟定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本院提级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肖太河审 判 员  叶秀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