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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0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春玲申请执行商丘市华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徐德好、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玲,商丘市华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徐德好,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635—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玲,女,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商丘市华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徐德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德好,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关霞,女,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王春玲申请执行商丘市华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徐德好、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春玲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春玲自动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春玲自动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侯广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笃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