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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浩宇与赵子龙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宇,赵子龙,管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张浩宇,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赵子龙,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管黎黎,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9025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赵子龙、管黎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子龙、管黎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子龙、管黎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子龙购买的,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东至吉林动画学院南至博才路西至学苑街,项目名称:高新,丘(地)号第幢1单元号房,合同编号:,建筑面积:157.6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