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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许艺与汪光远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艺,汪光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艺。委托代理人:程茂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光远。上诉人许艺因与被上诉人汪光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15)绩民一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艺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茂和、被上诉人汪光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坐落于绩溪县家朋乡和阳村枫树图自然村土名“新田湾”山场,四至:东至汪仁堂(东片)、南至降、西至汪仁堂(西片)、北至石门,经绩溪县人民政府绩林政字(2014)第3111041144号林权证登记,山林权属归许艺,面积22亩。该山场北与汪光远山场毗邻,因2006年汪光远在其南至降山场内种植了山核桃树,与许艺发生争议。2015年1月13日,许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汪光远返还占有的林地。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物权保护请求须以该物权能被确定为基础。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权利证书记载的“石门”或“降”所在位置争议导致山林权属不能确定。根据森林法相关规范,当事人对山林权属的争议,应当提起行政程序确定。在此之前双方基于该物权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许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许艺负担。原审宣判后,许艺不服,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汪光远在许艺山场北边没有林地,汪光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占有的林地使用权系其所有;2、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权案件,汪光远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是行政争议,据此驳回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汪光远答辩称:1、许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2、许艺与汪光远山场相邻的事实清楚;3、许艺2014年办理的绩林政字(2014)第3111041144号林权证不合法,汪光远已经对该林权证效力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二审中,许艺为证明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复决字(2015)第59号]一份,主张证明许艺2014的林权证是合法取得,汪光远对此提出异议被宣城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汪光远质证:宣城市人民政府驳回的理由是超过法定期限;汪光远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汪光远为证明诉讼主张,二审中提交以下证据:1、行政诉讼状、案件受理通知书、起诉材料收据各一份,主张证明对许艺的绩林政字(2014)第3111041144号林权证已经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立案受理;2、山林权证原件一份,作为一审提交的山林权证复印件的补充,主张证明林权证中载明的四至范围;3、汪光远1985年8月18日枫树图自然村山林承包合同书一份,主张证明汪光远的山场是合法承包;4、汪树伍1985年8月18日山林承包责任制合同一份,主张证明里培山场是汪树伍承包。许艺质证:证据1,许艺已收到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相关材料,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属实;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超过举证期限,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许艺、汪光远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有相应原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对一、二审证据的审查,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判相同,对原判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返还山场纠纷,应以山林权属能被确认为基础。根据双方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权利证书记载的“石门”位置所作的不同指认,双方客观上存在山林权属争议。依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山林权属争议应当通过行政程序依法处理。在双方山林权属争议未有效解决之前,许艺请求返还占用林地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许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赵 萍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