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柯某某,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仁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