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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柯某某,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仁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