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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定西佳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祁志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佳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祁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0号原告定西佳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英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雄,男,汉族。被告祁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佳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志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西佳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9日以被告“祁志强”起诉有误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佳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祁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佳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桂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