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鹿执民字第4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美新与李义、陈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美新,李义,陈莹,温州意隆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4189-2号申请执行人:金美新。被执行人:李义。被执行人:陈莹。被执行人温州意隆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莹。关于申请执行人金美新与被执行人李义、陈莹、温州意隆盈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义、陈莹共同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划龙桥路清晖园2幢1401室(权证号:645793、645794,建筑面积:263.22平方米)的房产抵押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本院已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792万元,本案申请人实际分配到执行款人民币606449.90元。被执行人李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吴桥路46号(权证号:168149,建筑面积:147.84平方米)的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有效期截止2016年1月13日,因被执行人该房产目前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41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继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