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映红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世仪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48号原告:刘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祝某。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因已和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意见,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电��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