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三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会强与于纪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强,于纪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275号原告:李会强,农民。被告:于纪文。原告李会强诉被告于纪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会强诉称:2014年3-4月份,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从事房屋装修劳务。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7000元。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该7000元。被告于纪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4月份,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从事房屋装修劳务。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劳动报酬,尚欠7000元。2015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对于该欠款何时偿还,双方未作约定。为索要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7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该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纪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拖欠原告李会强的劳动报酬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