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鸿邦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维斯德尔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鸿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曼,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维斯德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付玉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鸿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维斯德尔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2)茌商初字第173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法院执行,本院逐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81806.6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后未果。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设备已抵押,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法执字第7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