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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238号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松江路。法定代表人:王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林,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孙岚,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孙岚已交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纳)由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赵雅平审 判 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