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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良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385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泽华,系原告单位职员。被告陈良军,居民。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良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克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刘克勤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