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国林、陈校英、潘戊荣、苏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梁国林,陈校英,潘戊荣,苏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蒙耀雄,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平,男,该行员工,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李春回,男,该行员工,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国林,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陈校英(系梁国林的妻子),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潘戊荣,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苏国英,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国林、陈校英、潘戊荣、苏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3)云新法太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国林、陈校英应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代交受理费277.6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7.35元,被执行人潘戊荣、苏国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划拨被执行人陈校英存款13262元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划拨被执行人陈校英存款1326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4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