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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高秀娣与惠山区钱桥强宇机械配件厂、朱闻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娣,惠山区钱桥强宇机械配件厂,朱闻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174号原告高秀娣。委托代理人邹迪凡(受高秀娣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山区钱桥强宇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无锡市钱桥藕塘工区路8号。经营者朱桂兴。被告朱闻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娣与被告惠山区钱桥强宇机械配件厂、朱闻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秀娣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秀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山区钱桥强宇机械配件厂、朱闻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高秀娣负担。审判员  顾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