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罗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罗某某,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香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45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本院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少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 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