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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5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24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博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27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有家庭暴力,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9月27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