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艳红、成家建、何军、成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袁艳红,成家建,何军,成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雄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唐佐,该支行保全员。住所地:桂阳县欧阳海大道万金园大厦。被执行人袁艳红,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成家建,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军,男,1986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成卫民,男,1985年7月9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艳红、成家建、何军、成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桂阳法民初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艳红、成家建、何军、成卫民下落不���,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桂阳法民初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