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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黎宝云与李国军房屋所有权变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宝云,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朝法执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黎宝云,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李国军,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本案执行内容为房屋所有权变更到申请执行人黎宝云名下,现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健 审 判 员  李长顺 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