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与张建龙、冯聪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张建龙,冯聪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08号。负责人王海红,该支行行长。被告张建龙。被告冯聪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诉被告张建龙、冯聪颖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4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4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负担。审判长 张增宇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齐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边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