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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邹国平与东台市泰山护国禅寺、东台市安丰北极殿弥陀寺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泰山护国禅寺,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西溪民主街*号。负责人范成竞,该寺住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安丰北极殿弥陀寺,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负责人范成竞,该寺住持。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成竞,和尚。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进,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国平,和尚。委托代理人薛建平,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台市泰山护国禅寺、东台市安丰北极殿弥陀寺、范成竞因与被上诉人邹国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东台市泰山护国禅寺、东台市安丰北极殿弥陀寺、范成竞。审 判 长  吴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 珩代理审判员  周 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其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