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窦爱国等与王昌元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窦爱国,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窦新国,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宋先领,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张仰岭,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侯景喜(侯京喜),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葛春喜(曾用名葛于伦),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苏本福,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王玉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昌元,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