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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抗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洋洋与李欣欣、李文堂、宋秀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洋洋,李欣欣,李文堂,宋秀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抗字第31号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赵洋洋,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北郭乡。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欣欣,女,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辛村镇。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堂,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辛村镇。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宋秀粉,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辛村镇。申诉人赵洋洋与被申诉人李欣欣、李文堂、宋秀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7日作出(2011)安民吕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洋洋不服,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阳县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赵洋洋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5年7月9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监(2015)4105000009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为由向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芳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