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荣仁与文圣区小屯镇下麦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仁,文圣区小屯镇下麦窝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091号原告:刘荣仁,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下麦村4-46,系农民。被告:文圣区小屯镇下麦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文圣区小屯镇下麦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仁诉被告文圣区小屯镇下麦窝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荣仁承担。审判员 隋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