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83号广东星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州五马中西餐设备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星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温州五马中西餐设备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83号原告:广东星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仙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正宏,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婉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五马中西餐设备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五马中西餐设备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兰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曾兰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