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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齐爱庭与董国庭、吴宇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爱庭,董国庭,吴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236-1号申请人齐爱庭。被申请人董国庭。被申请人吴宇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爱庭与被申请人董国庭、吴宇珍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齐爱庭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款之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国庭、吴宇珍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款之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哲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