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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恢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齐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齐敏,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齐敏,女,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梁东,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齐敏、梁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市商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齐敏、梁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