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恢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庞彦清与庞彦亮、李炳才、淮南南大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彦清,庞彦亮,李炳才,淮南南大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恢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庞彦清,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庞彦亮,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炳才,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淮南南大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柱,该公司经理。庞彦清与庞彦亮、李炳才、淮南南大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庞彦清于2012年8月10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淮南南大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庞彦亮、李炳才赔偿庞彦清经济损失人民币9466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承担执行费1320元。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4354.83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