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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娜与杜立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白山市富翔建材有限公司出纳员,住江源县。委托代理人:万文杰,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杜某某,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抚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抚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和杜某某各80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 华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毕 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