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娜与杜立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白山市富翔建材有限公司出纳员,住江源县。委托代理人:万文杰,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杜某某,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抚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抚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和杜某某各80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 华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毕 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