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建忠与冼水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366号原告蔡建忠,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冼水莲,女,成年,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忠与被告冼水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建忠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建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元,依法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蔡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黄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梁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