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静与祁新芮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祁新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528号原告徐静,女,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祁新芮,女,汉族,现住库尔勒市。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徐静诉被告祁新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静诉称,2013年5月16日,被告因向原告借款12万元而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在2013年12月31日前还��。后经原告再三追要,被告仅偿还5万元,尚欠7万元至今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祁新芮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祁新芮住所地不明确,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75元,全额退还原告徐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