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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冷学萍与尚治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学萍,尚治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1233号原告冷学萍,居民。被告尚治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学萍与被告尚治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学萍撤回对被告尚治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冷学萍负担。保全费320元,退给原告冷学萍。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荆保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