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仁杰与孙仁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仁杰,孙仁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06号原告孙仁杰。被告孙仁木,出生日期及身份号码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仁杰诉被告孙仁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仁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孙仁杰负担。审判员 龚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