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仁杰与孙仁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仁杰,孙仁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06号原告孙仁杰。被告孙仁木,出生日期及身份号码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仁杰诉被告孙仁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仁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孙仁杰负担。审判员  龚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