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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邕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赖素琼,南宁市邕宁区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以被告已经履行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起诉后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按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覃毅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何金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