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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某、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某,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532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