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梁英与王金生、张如意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99-1号原告:梁英被告:王金生被告:张如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英诉被告王金生、张如意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如意所有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如意所有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鹏代审 判员 梁高伟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来源:百度“”